詐欺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原訴-11-202410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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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婉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0 18號、第17304號、第20117號、第20268號),經本院合議庭評 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婉婷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葉婉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原訴卷第81頁)。㈡茲因被告葉婉婷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7日開具113年執更助丁字第389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葉婉婷送監執行,將自113年10月21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葉婉婷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葉婉婷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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