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3-原訴-13-2025010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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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凌雲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被告高凌雲另案被訴於民國113年4月3日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之犯行,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4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64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陽股於113年7月2日繫屬,本院案號: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尚在審理中),有被告之前科紀錄表及113年度偵字第11641號起訴書可稽。本件公訴人於113年9月5日起訴被告於113年4月3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本院於113年9月30日繫屬),與前揭繫屬於本院陽股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之犯行為同一案件,從而公訴人向本院起訴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