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M-113-原金訴-24-20241105-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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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名𨍚 選任辯護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劉皓偉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一罪名欄「葛名𨍚、劉皓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月參月」應更正為「葛名𨍚、劉皓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之內容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