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M-113-原金訴-48-20241105-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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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作謙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郭柏佑 被 告 吳啓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912號、第25316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作謙如附表一編號1-17,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 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柏佑、吳啓豪如附表一編號16-17,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謝作謙暱稱「小」、郭柏佑暱稱「吸三百」、吳啓豪暱稱「 華安」,渠等明知TELEGRAM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蔣中正」、「浩克」、「美國隊長」、「不死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2日、8月4日、8月6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雖均預見提領贓款極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自己駕車收款及轉交之行為造成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竟為圖牟取領報酬,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皆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由謝作謙於附表一編號1-17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金額,將000年0月間即附表編號1-15贓款上繳「美國隊長」;另詐欺集團於113年8月6日指示吳啓豪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送郭柏佑至指定地點向謝作謙收取於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贓款金額,前往臺南市佳里區、新營區之某不詳停車場上繳「不死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達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二、嗣經警於113年8月6日14時許,在臺南市佳里區光復路全家 超商內,見謝作謙行跡可疑,欲上前盤查時謝作謙逃逸,經警追逐逮捕,再於同日16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攔獲吳啓豪駕駛搭載郭柏佑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扣得附表二所使之物。 三、案經秦宇呈、余修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及 簡妡羽、劉珮慈、吳念怡、吳安琪、李湘琇、張庭瑜、黃玟錡、楊孟寰、呂雅婷、吳昱辰、葉朝蓉、游舒晴、陳奕穎、闕子騫、王緒揚訴由臺南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案被告謝作謙、郭柏佑、吳啓豪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以下本院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然就其餘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其餘引 用附件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該次修正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所定標準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關於洗錢罪之部分被告2人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3672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謝作謙所為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其雖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850號起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然其一再表示該詐欺組織與本案詐欺組織並不相同,非同一組織,本院卷第66頁,故就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部分自另裁判)、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一編號2-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郭柏佑、吳啓豪附表一編號16所為各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7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3人主觀上均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駕車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3人與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之間,各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就其等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各罪間(被告謝作謙17罪、被告郭柏佑及吳啓豪各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被告謝作謙之辯護人主張應以提領日期論定罪數,然依實務見解,被告行為罪數應依被害人數認定,本案被告謝作謙領取附表一編號1-17之人贓款,應認定17罪,併予說明。 ㈤、被告3人所犯亦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謝作謙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均不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之減刑要件,無從據以減輕其刑;另被告郭柏佑、吳啓豪供稱並無收得報酬(本院卷第68、227頁),雖與常理不符,然卷內並無相左證據,既無所得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是就其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爰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再依被告等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惟因已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依上開規定減刑,自應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茲審酌被告3人均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 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等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等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經手之款項金額、對告訴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爰考量被告3人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3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分別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逕行適用上開沒收規範。查被告等所犯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已如前述;附表二之物,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悠遊卡為被告謝作謙私有之物與犯罪無涉(本院卷第71頁),故不依此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謝作謙自承其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千元,7月5日 、7月15日已領取,8月6日遭查獲尚未領取,其2日報酬合計6千元即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郭柏佑、吳啓豪供稱並無收得報酬(本院卷68、227頁),自無從沒收犯罪所得。另被告等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等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等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贓款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秦宇呈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05日12時19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秦宇呈聯繫,假冒買家、玉山銀行線上客服專員等,向秦宇呈詐稱進行帳戶三大保證認證,致秦宇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05日12時19分許匯款49,986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05日12時31分許領取5,000元 ②113年07月05日12時33分許領取12,000元 ③113年07月05日12時36分許領取20,000元 ④113年07月05日12時37分許領取20,000元 ⑤113年07月05日12時43分許領取20,000元 ⑥113年07月05日12時43分許領取20,000元 ⑦113年07月05日13時02分許領取20,000元 ⑧113年7月05日13時03分許領取20,000元 (共領取137,000元) 113年07月05日12時22分許匯款49,987元 2 余修豪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05日00時1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余修豪聯繫,假冒買家、中國信託線上客服專員等,向余修豪詐稱進行帳戶安全認證,致余修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05日12時24分許匯款37,123元 3 簡妡羽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08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簡妡羽聯繫,假冒買家,向簡妡羽詐稱進行帳戶驗證,致簡妡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2時23分許匯款49,985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一、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2時28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2時29分 許領取2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2時29分 許領取20,000元 ④113年07月15日12時30分 許領取20,000元 ⑤113年07月15日12時30分 許領取20,000元 (共領取100,000元) 二、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2時07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2時07分 許領取6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2時07分 許領取30,000元 ④113年07月15日12時38分 許領取20,000元 (共領取130,000元) 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3時16分 許領取6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3時16分 許領取6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3時16分 許領取30,000元 (共領取150,000元) 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3時58分 許領取6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3時59分 許領取4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4時27分 許領取50,000元 (共領取150,000元) 113年07月15日12時26分許匯款15,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5日13時07分許匯款149,12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3時 48分許匯款49,985 元 ②113年07月15日13時 49分許匯款49,985 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 帳戶 4 劉珮慈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3日13時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劉珮慈聯繫,假冒為買家、「在線客服」,向劉珮慈詐稱欲進行帳戶驗證,致劉珮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2時26分許匯款49,985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5 吳念怡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09時0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吳念怡聯繫,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吳念怡詐稱欲進行交易認證,致吳念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2時03分許匯款30,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李湘琇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09時4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李湘琇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李湘琇詐稱作帳戶驗證,致李湘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2時11分許匯款50,000元 7 吳安琪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08時2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賴品慈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吳安琪詐稱作帳戶驗證,致吳安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2時16分許匯款30,000元 8 張庭瑜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02時4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張庭瑜聯繫,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詐稱作帳戶驗證,致張庭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4時18分許匯款4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3時 19分許匯款49,989 元 ②113年07月15日13時 21分許匯款49,986 元 ③113年07月15日13時 30分許匯款49,989 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3時34分 許領取6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3時35分 許領取6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3時36分 許領取30,000元 (共領取150,000元) 9 楊孟寰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18時5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楊孟寰詐稱係其部隊班長「李承樺」,向楊孟寰借款,致楊孟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9時10分許匯款3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9時18分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9時19分許領取2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9時19分許領取14,000元 (共領取54,000元,含不明被害人匯入款項) 10 黃玟錡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黃玟錡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黃玟錡詐稱作帳戶驗證,致黃玟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9時53分許匯款29,985元 113年07月15日19時58分許領取30,000元 11 呂雅婷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0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呂雅婷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呂雅婷詐稱作帳戶驗證,致呂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4時07分許匯款149,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4時16分 許領取6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4時16分 許領取6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4時17分 許領取29,000元 (共領取149,000元) 12 吳昱辰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昱辰詐稱辦理信用貸款需交付保證金,致吳昱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9時13分許匯款66,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13年07月15日19時21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19時22分 許領取2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19時24分 許領取20,000元 ④113年07月15日19時25分 許領取6,000元 (共領取66,000元) 13 游舒晴 (未提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13時3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游舒晴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游舒晴詐稱作帳戶驗證,致游舒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07月15日19時 50分許匯款9,999元 ②113年07月15日19時 51分許匯款9,997元 ①113年07月15日19時59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20時00分 許領取20,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20時00分 許領取10,000元 (共領取50,000元) 14 陳奕穎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3日23時3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陳奕穎聯繫,假冒買家、郵局客服人員,向陳奕穎詐稱作帳戶驗證,致陳奕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19時55分許匯款30,100元 15 葉朝蓉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葉朝蓉詐稱係其朋友「陳楚鵬」,向葉朝蓉借款,致葉朝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5日20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 ①113年07月15日20時38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7月15日20時39分 許領取3,000元 ③113年07月15日20時47分 許領取20,000元 ④113年07月15日20時49分 許領取7,000元 (共領取50,000元) 16 闕子騫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6日07時5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闕子騫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闕子騫詐稱作帳戶驗證,致闕子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6日12時28分許匯款17,17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6日12時40分許領取100,000元 17 王緒揚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6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王緒揚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王緒揚詐稱作帳戶驗證,致王緒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6日13時00分許匯款28,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8月06日13時09分 許領取20,000元 ②113年08月06日13時10分 許領取9,000元 (共領取2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用途 1 謝作謙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 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用 2 帳戶金融卡2張(中國信託、國泰世華) 提款使用 3 現金2萬9800元 贓款 4 郭柏佑行動電話1支 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用 5 吳啓豪行動電話1支 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用 6 筆記型電腦1台 更改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 附件:(一)供述證據 編號 出處 1 被告謝作謙之供述 【警一卷第3至6頁、第27至42頁、第49至51頁、警二卷第3至7頁、偵一卷第41至42頁、第157至158頁、第81至85頁、本院卷第63至73頁、第181至 182頁、第186至227頁】 2 被告郭柏佑之供述 【警一卷第67至75頁、第85至87頁、偵一卷第37至38頁、第157至159頁、第87至91頁、本院卷第63至73頁、第181至182頁、第186至227頁】 3 被告吳啟豪之供述 【警一卷第139至145頁】 4 證人秦宇呈之供述 ◎告訴人 【警二卷第25至28頁】 5 證人余修豪之供述 ◎告訴人 【警二卷第53至54頁】 6 證人簡妡羽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189至192頁】 7 證人劉珮慈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03至207頁】 8 證人吳念怡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19至222頁】 9 證人吳安琪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39至240頁】 10 證人李湘琇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51至253頁】 11 證人張庭瑜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63至269頁】 12 證人黃玟錡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283至285頁】 13 證人楊孟寰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301至302頁】 14 證人呂雅婷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310至312頁】 15 證人吳昱辰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321至322頁】 16 證人葉朝蓉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333至334頁】 17 證人游舒晴之供述 ◎被害人 【警一卷第343至344頁】 18 證人陳奕穎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361至362頁】 19 證人闕子騫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175至176頁】 20 證人王緒揚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157至160頁】 (二)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姓名對照表 【謝作謙指認郭柏佑】 警一卷 第7至9頁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 【員警於113年08月06日14時20分許在臺南市佳里區就謝作謙遺留在犯罪現場之下列物品予以扣押】 警一卷 第11至14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新臺幣千元鈔29張 2.新臺幣五百元鈔1張 3.新臺幣百元鈔3張 4.中國信託VISA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5.國泰世華VISA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6.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含儲值收據1張)1張 7.IPHONE 7手機1支 8.SIM卡(000000000000000000)1張 持有人:謝作謙 】 警一卷 第15頁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謝作謙於113年08月06日同意就其遭扣押之手機給警方擷圖】 警一卷 第25頁 5 謝作謙與TG暱稱「蔣中正」、「德納羅」、「辛普森」、「無天無法」等詐欺集團成員之TG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53至62頁 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姓名對照表 【郭柏佑指認謝作謙】 警一卷 第78至80頁 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郭柏佑指認吳啟豪】 警一卷 第89至93頁 8 被告收水、交水、收取提款卡地點之GOOGLE MAP街景圖 警一卷 第95至97頁 9 郭柏佑與TG暱稱「中淡」之TG對話擷圖及與「不死鳥」、「蔣中正」、「小」、「無天無法」、「華安9527」、「Taco」、「鑫球」、「福氣」等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對話及郭柏佑與TG暱稱「無天無法」之TG對話擷圖各1份 警一卷 第99至138頁 1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姓名對照表 【吳啟豪指認謝作謙、郭柏佑】 警一卷 第147至150頁 11 吳啟豪與TG暱稱「辛普森」、「無天無法」、「吸三百」之TG對話擷圖各1份 警一卷 第151至155頁 12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王緒揚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63頁 第179至180頁 13 王緒揚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165至173頁 14 王緒揚提供之交易明細 【王緒揚於113年08月06日13時00分許轉帳28,985元至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174頁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闕子騫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78頁 第181至182頁 16 闕子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183至187頁 17 闕子騫提出之交易明細 【闕子騫於113年08月06日12時28分許轉帳17,175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187頁 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簡妡羽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93至202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劉珮慈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09至213頁 20 劉珮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15至218頁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吳念怡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23至225頁 22 吳念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27至238頁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吳安琪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41至244頁 24 吳安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45至248頁 25 吳安琪提出之合庫銀行存摺影本 【吳安琪於113年07月15日轉帳3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249至250頁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李湘琇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55至259頁 27 李湘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60頁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張庭瑜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71至275頁 29 張庭瑜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78至281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黃玟錡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87至291頁 31 黃玟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293至297頁 32 楊孟寰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304頁 33 楊孟寰提出之交易明細 【楊孟寰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0分許轉帳38,000元至郵局 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304頁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楊孟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05至307頁 3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呂雅婷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13至315頁 36 呂雅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316至318頁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吳昱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23至325頁 38 吳昱辰提出之交易明細 【吳昱辰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3分許轉帳66,00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327頁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葉朝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35至337頁 40 葉朝蓉提出之交易明細 【葉朝蓉於113年07月15日20時32分許轉帳5萬元至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339頁 41 葉朝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339頁 4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游舒晴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47至350頁 43 游舒晴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351至358頁 44 游舒晴提出之交易明細2份 【一、游舒晴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0分許轉帳9,999元至玉 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游舒晴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1分許轉帳9,997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359至360頁 4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陳奕穎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63至365頁 46 陳奕穎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一卷 第367至372頁 47 監視器畫面擷圖 【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領款時監視器所拍攝到之影像】 警一卷 第375至407頁 48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簡妡羽、劉珮慈) 【一、簡妡羽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3分許轉帳49,985元至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劉珮慈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6分許轉帳5萬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8分許ATM領取2萬元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9分許ATM領取2萬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9分許ATM領取2萬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30分許ATM領取2萬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30分許ATM領取2萬元 】 警一卷 第417頁 49 郵局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簡妡羽、吳念怡、吳安琪、李湘琇) 【一、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燕蘋所申辦 二、簡妡羽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6分許轉帳15,123元至上開帳戶 三、吳念怡於113年07月15日12時03分許轉帳30,123元至上開帳戶 四、吳安琪於113年07月15日12時16分許轉帳3萬元至上開帳戶 五、李湘琇於113年07月15日12時26分許轉帳5萬元至上開帳戶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07分許ATM領取2萬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14分許ATM領取6萬元 八、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18分許ATM領取3萬元 九、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38分許ATM領取2萬元 十、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2時39分許ATM領取17,000元 十一、謝作謙於113年7月15日12時53分許ATM領取2千元】 警一卷 第419頁 50 郵局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張庭瑜) 【一、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閔均所申辦 二、張庭瑜於113年07月15日13時21分許轉帳50,001元至上開帳戶 三、張庭瑜於113年07月15日13時30分許轉帳50,004元至上開帳戶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34分許ATM領取6萬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35分許ATM領取6萬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36分許ATM領取3萬元 】 警一卷 第421頁 51 郵局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簡妡羽、張庭瑜) 【一、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呂智瑜所申辦 二、簡妡羽於113年07月15日13時48分許轉帳4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簡妡羽於113年07月15日13時49分許轉帳49,985元至上開帳戶 四、張庭瑜於113年07月15日14時18分許轉帳5萬元至上開帳戶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58分許ATM領取6萬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59分許ATM領取4萬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4時27分許ATM領取5萬元 】 警一卷 第423至424頁 52 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簡妡羽)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沈佳德所申辦 二、簡妡羽於113年07月15日13時07分許轉帳149,123元至上開帳戶 三、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16分許ATM領取6萬元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17分許ATM領取6萬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3時18分許ATM領取3萬元 】 警一卷 第425頁 53 郵局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黃玟錡、楊孟寰) 【一、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賴文女所申辦 二、黃玟錡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3分許轉帳2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楊孟寰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0分許轉帳38,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8分許ATM領取2萬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9分許ATM領取2萬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20分許ATM領取14,000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8分許ATM領取3萬元 】 警一卷 第427至428頁 54 郵局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呂雅婷) 【一、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呂旻豈所申辦 二、呂雅婷於113年07月15日14時07分許轉帳149,123元至上開帳戶 三、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4時16分許ATM領取6萬元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4時16分許ATM領取6萬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4時17分許ATM領取29,000元 】 警一卷 第429頁 5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吳昱辰、葉朝蓉、游舒晴、陳奕穎) 【一、吳昱辰於113年07月15日19時13分許轉帳66,000元至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葉朝蓉於113年07月15日20時32分許轉帳5萬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游舒晴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0分許轉帳9,999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游舒晴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1分許轉帳9,997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21分許ATM領取2萬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22分許ATM領取2萬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24分許ATM領取2萬元 八、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19時59分許ATM領取2萬元 九、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20時00分許ATM領取2萬元 十、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20時01分許ATM領取1萬元 十一、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20時32分許ATM領取1萬元 十二、謝作謙於113年07月15日20時38分許ATM領取2萬元 十三、謝作謙於113年7月15日20時39分許ATM領取3千元】 警一卷 第431頁 56 監視器畫面擷圖 【113年08月06日謝作謙與上游收水碰面之畫面】 警一卷 第433至447頁 57 監視器畫面擷圖 【113年07月05日謝作謙領款之畫面】 警二卷 第9至10頁 5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一、秦宇呈於113年07月05日12時19分許轉帳49,986元至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秦宇呈於113年07月05日12時22分許轉帳49,987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余修豪於113年07月05日12時24分許轉帳37,123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31分許ATM領取5千元 五、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33分許ATM領取12,000元 六、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36分許ATM領取2萬元 七、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37分許ATM領取2萬元 八、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43分許ATM領取2萬元 九、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2時43分許ATM領取2萬元 十、謝作謙於113年07月05日13時02分許ATM領取2萬元 十一、謝作謙於113年7月05日13時03分許ATM領取2萬元】 警二卷 第11頁 5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秦宇呈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31至32頁 第41至48頁 60 秦宇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 警二卷 第33至36頁 61 秦宇呈提出之交易明細 【秦宇呈於113年07月05日12時22分許轉帳49,987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二卷 第37頁 6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余修豪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51至52頁 第57至61頁 63 余修豪提出之交易明細 【余修豪於113年07月05日12時24分許轉帳37,123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二卷 第63頁 64 余修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擷圖 警二卷 第63至66頁 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50號起訴書 【謝作謙因加入暱稱「菲菲」「大雄」等人之詐欺集團已於113年01月30日遭起訴(本件有起訴組織犯罪)】 本院卷 第49至53頁 66 113年09月11日被告郭柏佑提出之自白書 偵一卷 第143頁 67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王緒揚) 【一、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錫賢所申辦 二、王緒揚於113年08月06日13時00分許轉帳28,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謝作謙於113年08月06日13時09分許ATM領取2萬元 四、謝作謙於113年08月06日13時10分許ATM領取9千元 】 偵一卷 第146頁 6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金融卡2張、手機3支、筆記型電腦1台、現金29,800元 警局 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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