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原金訴-51-20241231-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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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撴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撴懋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 ,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前某時,以每日、每本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既如前述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943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2897號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均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王怡文(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2日13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2日13時46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2日13時49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2日13時50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2日13時51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2日13時52分許 5萬元 2 郭業藩(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13日13時43分許 20萬元 113年6月22日14時3分許 10萬元 113年6月22日14時5分許 9萬4000元 3 沈洪金蓮(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6日9時42分許 7萬1000元 4 黃資珊(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1日10時30分許 10萬元 5 劉奕志(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0日10時27分許 8萬7000元 113年6月23日15時50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5日10時21分許 10萬元 6 王俊硯(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19日11時41分許 5萬元 7 黃正銜(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6日9時36分許 18萬元 8 陳榆茹(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1日9時4分許 10萬元 113年6月21日9時11分許 10萬元 9 黃榮達(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4日10時53分許 20萬元 10 許銘誠(未據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19日13時21分許 3萬元 113年6月19日13時28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19日13時30分許 5萬元 11 羅政洲(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0日11時40分許 20萬元 12 鄭吉甫(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0日10時38分許 3萬元 113年6月20日10時39分許 3萬5000元 113年6月23日11時31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3日11時36分許 4萬元 113年6月23日11時38分許 1萬元 13 龎法萍(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12日11時25分許 100萬元 14 林星安(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4日17時32分許 1萬6000元 15 周士暐(未據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4日13時25分許 1萬2000元 113年6月26日9時10分許 3萬元 16 姜月梅(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5日9時43分許 10萬元 113年6月25日9時44分許 10萬元 113年6月25日9時46分許 10萬元 113年6月25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17 呂煥晴(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4日10時10分許 10萬元 18 黃發凰(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5日10時41分許 1萬1000元 19 彭麗文(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1日9時7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1日9時8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1日9時28分許 5萬元 20 林群浩(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4日22時30分許 1萬4000元 21 蔡振凱(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6月26日8時53分許 5萬元 22 陳財富(提出告訴) 假借款 113年6月13日13時24分許 27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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