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3-原金訴-72-20250327-3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8893號、113年度偵字第24628號、113年度偵字 第24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64號、1 13年度偵字第33071號、113年度偵字第3342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郁軒本件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示案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斌佑、王宥蓉、黃郁軒、暱稱「金蟾 蜍-小蟾蜍」、「金蟾蜍-中蟾蜍」、「金蟾蜍-大蟾蜍」、「路虎」、「缽缽雞」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黃嘉章,致黃嘉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當面交付現金,再由黃郁軒依高斌祐、「金蟾蜍-小蟾蜍」、「金蟾蜍-中蟾蜍」、「金蟾蜍-大蟾蜍」、「路虎」之指示,先自行列印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工作證及收據,且該等收據於列印前,已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署押、印文,以此方式假冒第三人、公司及政府機關之同意或授權(所列印之工作證、遭冒用名義之第三人、公司及政府機關、偽造之收據、印文、署押及其數量,均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向附表一編號11所示黃嘉章出示上開偽造之工作證及交付偽造之收據而行使,用以表示其等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公司業務專員,且有收到投資款項及財物之意,並向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黃嘉章收取附表一編號11所示款項及財物,足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公司及遭偽簽姓名之人,再由黃郁軒收取附表一編號11所示款項,俟其收取款項及財物後,依指示交付在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收款地點某處當面交予王宥蓉,以此方式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上開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及追徵。因認被告黃郁軒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黃郁軒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前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金蟾蜍車隊-中蟾蜍」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偵字第2445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其負責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集團其他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俗稱面交車手)。嗣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向黃嘉章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嘉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年7月29日22時15分許,在其位於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中華路846巷(住址詳卷)之住家,交付現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予黃郁軒,黃郁軒遂持偽造之「天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姓名:林哲宇,職務:外務專員」向黃嘉章行使,並交付天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予黃嘉章及收取上開贓款,收取後,再於同日在嘉義縣某處,將贓款交予該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並足生損害於黃嘉章、「林哲宇」「天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嗣經黃嘉章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黃郁軒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等情,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845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10日繫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此有前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845號之起訴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酌以被告於另案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即 被害人黃嘉章),與本案被告被起訴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又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係於113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南檢和修113偵28893字第1139094016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稽。則本案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示案件應屬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之情形,且本院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方式 收款人 收款時間、地點 收款金額 收據上之公司 印文、署押 收水 11 黃嘉章(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誠」、「陳雅琳」與黃嘉章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且會指派專員與其面交款項云云,致黃嘉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款項。 黃郁軒 113年7月29日20時30分許、嘉義縣中埔鄉中華路846巷處(地址詳卷) 100萬元 天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哲宇 王宥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