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M-113-原附民-21-2024101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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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詹子欣 臺中市○○區○○○街0號 被 告 戴俊傑 上列被告戴俊傑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