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M-113-原附民-47-2024112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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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趙怡婷 被 告 馬政𥙿 上列被告馬政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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