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M-113-原附民-57-20250207-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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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附民原告 許喬茵 附民被告 張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附民被告張建智被訴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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