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3-原附民-60-2025022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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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許淑真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鄧元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28號、113年度偵字第16256號、113年度偵字第16570號、113年度偵字第16713號、113年度偵字第17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113年度偵字第18858號、113年度偵字第21229號、113年度偵字第21793號、113年度偵字第22178號、113年度偵字第23433號、113年度偵字第25213號、113年度偵字第26433號、113年度偵字第27244號、113年度偵字第27685號),然被告涉犯對原告許淑真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該判決附表丙部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㈡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合法繫屬 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