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原附民-66-2024121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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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劉曉禎 被 告 陳約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 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12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有未合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