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37-202410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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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 51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之110年8月24日、112年4月24日另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應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簽併上開強制戒治案件一併處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上開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案件中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2至3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附表編號1、2至3所示毒品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編號1、2至3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2至3所示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1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960號鑑定書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3.24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5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59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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