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2-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4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暐智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8號偵辦,因與同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4號、545號案件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物處分命令、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10日釋放,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4號、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112年12月2日3時許),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簽結在案,亦有113年3月13日簽呈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白色晶體、淡黃色晶體共計11包,經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足憑,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 3包 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1.16公克(包裝總重約0.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4公克。 現場編號1、3及8 2 白色晶體 7包 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5.42公克(包裝總重約1.8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57公克。 現場編號2、4、5、7、9至11 3 淡黃色晶體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61公克(包裝重0.27公克),驗前淨重0.34公克。 現場編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