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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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怡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後餘重0.8058公克、7. 7117公克、2.15公克、0.2594公克,含包裝袋4只)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怡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第1325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共計查獲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後餘重0.8058公克、7.7117公克、2.15公克、0.2594公克)均為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卷第47頁)、臺北榮民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卷第70-71頁)各一份在卷可稽,顯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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