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5-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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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壹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華雄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81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638號)係屬於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992公克、驗 餘淨重0.9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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