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7-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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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宏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 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各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第18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查獲被告持有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考(偵卷第11至13頁)。  ㈡上開扣案白色結晶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 驗後淨重0.032公克乙節,復有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131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偵卷第5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即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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