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8-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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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共柒只,驗餘淨 重分別為0.533公克、0.307公克、0.196公克、0.561公克、1.76 0公克、0.615公克、0.175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02號被告王銘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8月24日確定。扣案之不明白色結晶7包,因尚未送驗確認是否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未宣告沒收。上開不明白色結晶7包,己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2號被告王銘華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8月24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33公克、 0.307公克、0.196公克、0.561公克、1.760公克、0.615公克、0.175公克),均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無誤,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7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仍均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