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49-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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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華分別於㈠民國111年8月5日21時20 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經警查扣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並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㈡113年1月20日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1段與九份子大道口,經警查扣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第一級海洛因6包、及附表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上開案件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檢察官於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上開毒品,經送鑑定之結果,均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檢察 官於於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本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9克,檢驗後淨重0.08克 3.臺南地檢111年度毒保字第253號 2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85克,檢驗後淨重0.071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3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85克,檢驗後淨重0.07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4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83克,檢驗後淨重0.073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5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85克,檢驗後淨重0.071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6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77克,檢驗後淨重0.064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7 白色粉末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檢驗前淨重0.080克,檢驗後淨重0.07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83號 8 白色結晶1包 1.經檢驗成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檢驗前淨重0.371克,檢驗後淨重0.36克 3.臺南地檢113年度安保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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