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51-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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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偉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聲請書附表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 二級毒品,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析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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