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53-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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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合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有殺傷力一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694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