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57-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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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盈雄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0.212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屬違禁物。復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盈雄於民國111年4月1日20、21時許,在臺南 市○○區○○路0段00號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同年月2日23時30分許為警盤查,當場查扣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0.212公克),警方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被告經檢察官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期間已期滿等情,有聲請人111年度毒偵字第918號緩起訴處分書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自能認定。準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前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0.212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628號   被   告 吳盈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18號被告吳盈雄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75公克、0.212公克),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3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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