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58-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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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伍肆公克)暨其包 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佳璋之住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11年2月24日7時3 5分許,在其位於○○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54公克)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68公克、檢驗後淨重0.25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0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 (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已期滿而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952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從而,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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