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63-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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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 裝袋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麗娟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13 年1月2日及113年1月17日間,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遭警查獲,嗣前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其中㈠112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案件扣案物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3.52、3.49、1.924、0.283公克)、㈡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1號案件扣案物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3.45、0.104、0.55、0.133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吳麗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13日釋放,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1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白色結晶8包,經檢驗結果,均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後淨重均詳如附表所載)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731號、113年1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2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卷第25頁,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1號卷第31至32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8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3.531公克 3.520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3.503公克 3.490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1.936公克 1.924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0.299公克 0.283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3.461公克 3.450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0.115公克 0.104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0.561公克 0.550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包 0.143公克 0.13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