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0-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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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捷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二八0公克、含包裝 袋一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捷銘於民國110年11月9日18時30分許 ,在臺南市○○區○○000號住處房間內,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將海洛因置放於鋁箔紙加熱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290公克,檢驗後淨重0.280公克),係第一级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3042卷第84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80公克),有該院110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因認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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