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1-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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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憲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含包裝袋部分),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8包(合計檢驗後淨重14.362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檢字第78413號)3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8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分別為3.512、3.810、1.701、1.517、0.530、0.421、1.487、1.471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3.500、3.800、1.690、1.506、0.520、0.411、1.475、1.46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11號卷第23至25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3.512公克;檢驗後淨重為3.50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3.810公克;檢驗後淨重為3.80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1.701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69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1.51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506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0.530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520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0.421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41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1.48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475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為1.471公克;檢驗後淨重為1.46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