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3-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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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傑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傑夫經警查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下 午1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O居處,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個月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毀,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6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個月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已於113年5月20日釋放,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海洛因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OOOOOOOOOOO號)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9個,均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驗餘淨重 (公克) 檢驗機關報告 保管字號 原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後淨重0.22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0年安保687 110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112毒偵緝457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123公克、3.6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2年安保828 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0號 海洛因 2包 檢餘淨重分別為0.17公克、0.7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OOOOOOOOOOO號) (見113年度聲沒字第557號卷) 112年毒保209 3 甲基安非他命 4包 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15公克、0.541公克、0.844公克、0.96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3年安保149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