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4-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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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萊恩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萊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76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76公克)係第 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548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