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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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馬文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4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該等吸食器之內容物既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必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於吸食器內而無從析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吸食器應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整體同視,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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