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7-20241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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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鳳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伍肆參公 克)暨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鳳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54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 12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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