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8-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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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NDASAK WATTHANA(瓦塔那)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外包裝袋伍 枚)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ANDASAK WATTHANA(中文名瓦塔那 ,下稱瓦塔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附表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8年8月10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5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則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附表所載甲基安非他命及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及數量      鑑   定   結   果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五包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7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8年度安保字第639號 2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138公克,檢驗後淨重0.12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85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52公克,檢驗後淨重0.04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3.081公克,檢驗後淨重3.0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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