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79-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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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兆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9.05 公克、1.9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兆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煙草狀檢品2包(驗餘淨重為9.05公克、1.93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王兆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前開案件中扣案煙草狀檢品2包(驗餘淨重為9.05公克、1.93公克),經鑑定結果確檢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9.05公克、1.93公克)乙節,復有113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246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考(見毒偵第53號卷第1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大麻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大麻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含大麻煙草取出,勢仍有微量大麻成分之物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大麻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