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1-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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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SRI CHANCHAI男 (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魚槍壹把(含金屬魚叉貳支及捲線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NSRI CHANCHAI(中文譯名:昌猜, 以下均以中文名稱之)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號宿舍廚房發現魚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無故取用該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魚槍而持有之。嗣於112年6月16日8時30分,在臺南市永康區永科北路與永科東路蓄水池捕魚時,因民眾報案稱有人於該處釣魚而為警制止,其隨即主動將持用之上開魚槍交付警方扣案,而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魚槍1把(含金屬魚叉2支及捲線器1個)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魚槍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505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魚槍1把應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載有明文。 三、本件查扣之魚槍1把(含金屬魚叉2支及捲線器1個)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魚槍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505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係屬違禁物,依上揭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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