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2-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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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714號、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EVE止痛藥」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琦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EVE止痛藥」1盒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扣案之「EVE止痛藥」1盒係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