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4-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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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第29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資參照,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為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員警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嗣被告上開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第29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判決有罪,並將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併予宣告沒收銷毀確定等節,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第29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次查,被告本案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乙節,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暨所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9張存卷可按(附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399429號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經送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重量詳見附表編號1),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97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卷〈下稱聲沒卷〉第9頁);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請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重量詳見附表編號2至4),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39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聲沒卷第2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難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藍色圓形錠劑1顆(含包裝袋1只) 含搖頭丸成分(驗前毛重0.293公克、驗餘毛重0.220公克) 無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518公克、驗前淨重0.236公克、驗餘淨重0.220公克) 無 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506公克、驗前淨重0.220公克、驗餘淨重0.210公克) 無 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540公克、驗前淨重0.249公克、驗餘淨重0.238公克) 無 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8.620公克、驗餘淨重18.568公克) 業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判決宣告沒收銷毀;非在本案聲請沒收範圍 6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581公克、驗餘淨重2.561公克) 業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633號判決宣告沒收銷毀;非在本案聲請沒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