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5-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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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晴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 分別為貳點柒壹零公克、零點捌捌陸公克、零點貳陸壹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710公克、0.886公克、0.261公克)經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楊雅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小包,係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23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考(警卷第29至33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710公克、0.886公克、0.261公克乙節,復有113年7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502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721號卷第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即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