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7-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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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琨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點參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琨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琨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10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23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