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88-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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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國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一點一九一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國維於民國113年5月29日8時許,在 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施用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191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561號),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5246號)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  1.被告唐國維因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惟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毛重1.537公克,檢驗前 淨重1.207公克,檢驗後淨重1.191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113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卷第30頁)。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付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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