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82-202410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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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HUNG(阮亭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113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檢驗後總淨重五.三0九公 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 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