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85-202410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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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EPSON」商標之墨水164件、仿冒「SAMSUNG」商標之 充電器741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 6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EPSON」商標之墨水164件、仿冒「SAMSUNG」商標之充電器741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