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91-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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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萱 曹國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 3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75%戚尼士酒精消毒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29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75%戚尼士酒精消毒液」1件,業據扣案,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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