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94-202411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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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沒收毒品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 被 告 翁偉智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偉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前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 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