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97-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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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事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3個及吸食器1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國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聲 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第992號、第1064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22時45分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內查獲,並扣得殘渣袋3個及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犯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臺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第992號、第1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殘渣袋3個及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本案第二 級毒品使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之36條第1、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