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M-113-單聲沒-299-20241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堂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BJS-003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偵字第19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1908號),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 9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JS-0033」號車牌2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1908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