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01-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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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113年 度聲沒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文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 13年7月20日死亡,故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扣等情,則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等節,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佐,是該等物品均內含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而上開物品既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縱於鑑驗後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物品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2年11月16日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金華新路與環河街口查扣。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4號(原113年度毒偵字第667號)、113年度保管字第1060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該分局博愛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扣案物品照片。 ⑶113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65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3年(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12日23時2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新坎城電子遊藝場」3樓303室內查扣。 113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113年度保管字第1936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⑶113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58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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