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02-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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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乃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⑴①、②、③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 裝袋參個),附表一編號1①至⑦、編號2⑵①至②、編號3①至⑤、編號 4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伍包(含包裝袋拾伍個), 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吸食器 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乃菁所犯110年度毒偵字第212、 1131、1595、1802、2663、2853號及111年度營毒偵字第60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431、1523、2682、2963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416、728、1284、1500號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所生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ent),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第54條第1項第c款及UNODC2005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可見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再被告如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受不起訴處分之原因,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所列舉之事由,然觀諸上開事由中,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通緝或判決無罪者,尚且符合「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之要件,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施用毒品犯行更加明確,依舉輕明重法理,尤應包攝於該條項規定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劉乃菁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111年度毒 聲字第2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2月後,於民國113年2月5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2、1131、1595、1802、2663、2853號、111年度營毒偵字第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31、1523、2682、2963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416、728、1284、150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⑴①、②、③所示毒品3包,經鑑定結果,均 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的鑑驗書附卷可參,足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①至⑦、編號2⑵①至②、編號3①至⑤、編號4 的所示毒品共15包(7+2+5+1=15)經鑑定結果,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鑑定書附卷可參,上開毒品15包,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附表二編號3的吸食器2組,經檢驗結果,均驗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資佐證,足認前開2組吸食器內已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現有科技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其內,應認該毒品已與吸食器結合一體而無從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亦屬違禁物,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同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至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3個、包裝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5個部分,因原係供包裝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㈥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所 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稱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㈦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毒品/數量 鑑定書/卷目出處 相關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①0.162公克、②0.214公克、③0.193公克、④0.170公克、⑤0.524公克、⑥1.927公克、⑦3.469公克),含包裝袋7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2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卷宗第56至57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 (110年度安保字第448號) 2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①0.0050公克、②0.3791公克、③1.5317公克),含包裝袋3個。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①2.6389公克、②0.9802公克),含包裝袋2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19號鑑驗書 (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卷宗第18至19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 (111年度毒保字第3號、111年度安保字第4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①0.222公克、②0.182公克、③0.137公克、④0.284公克、⑤0.500公克),含包裝袋5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卷宗第21至21-1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 (112年度安保字第24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為0.640公克),含包裝袋1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2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61號卷宗第105頁) 110年度偵字第19761號 (110年度安保字第667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相關案號/鑑定書 1 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 110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110年度保管字第1468號) 2 毒品器具(吸食器)4組、電子產品(電子秤)4台 110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7號)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吸食器2組 ①111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112年度保管字第81號)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卷宗第21-1頁) 4 毒品器具(玻璃球管)1個 110年度毒偵字第19761號(110年度保管字第2034號) 5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111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111年度保管字第2705號) 6 毒品吸食器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416號(112年度保管字第522號) 7 毒品器具(吸食器)2組、毒品器具(玻璃球)2個、電子產品(磅砰)2台、夾鏈袋3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728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