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06-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依 序驗餘淨重為0.061公克、0.255公克、0.021公克,含夾鍊袋3只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貳個、分裝杓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刑法第40條修正之立法理由略以「…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是倘若案件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予以行政簽結,而屬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對於個案中屬於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志龍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4時許,在臺南市 ○○區○○街0巷0號1樓房間經家人發現死亡,經檢警前往查看相驗,並在該房間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針筒2個、分裝杓1支,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相驗結果報告在卷可稽。上開物品,亦均經被告之母葉張金麗證述為被告所有等語明確(警卷第6頁)。上開毒品經送鑑定,其中白色粉末1包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077公克、驗餘淨重0.061公克);其中白色結晶2包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67公克、0.039公克、驗餘淨重0.255公克、0.02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憑,至存放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針筒2個、分裝杓1支,既然與上開毒品放置於同一處,為被告所有,衡情可認是被告施用上開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因被告有前述事實上之原因未能追訴行為人犯罪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扣案針筒及分裝杓單獨宣告沒收,均應認有理由。 四、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 刑法第40條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674號 被 告 葉志龍 男 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4時許接 獲報報案,稱被告葉志龍在臺南市○○區○○街0巷0號住所1樓房間門口趴臥死亡,現場查獲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2個、針筒2個、分裝杓1支,有113年度相字第38號本署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3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是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2個屬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針筒2個、分裝杓1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宣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鈺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