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07-202411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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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EN LUC(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包裝袋貳拾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TIEN LUC (中文姓名:阮進 力)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6、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3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電子磅秤及打火機各1個,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6、347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及檢驗前、後淨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8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3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押時間地點及受執行人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毛重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鑑定結果 鑑定文號 1 106年6月19日9時20分起至9時30分止/臺南市○○區○○路00號復興派出所/NGUYEN TIEN LUC(阮進力)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3公克,編號1)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291公克、檢驗後淨重0.2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8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5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417號偵查卷宗第6至9頁) 2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2公克,編號2)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80公克、檢驗後淨重0.360公克。 3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3公克,編號3)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87公克、檢驗後淨重0.362公克。 4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2公克,編號4)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64公克、檢驗後淨重0.344公克。 5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0公克,編號5)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47公克、檢驗後淨重0.323公克。 6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3公克,編號6)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90公克、檢驗後淨重0.370公克。 7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5公克,編號7)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406公克、檢驗後淨重0.385公克。 8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8公克,編號8)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36公克、檢驗後淨重0.311公克。 9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1公克,編號9)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97公克、檢驗後淨重0.375公克。 10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3公克,編號10)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87公克、檢驗後淨重0.366公克。 11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2公克,編號11)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52公克、檢驗後淨重0.330公克。 12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1公克,編號12)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98公克、檢驗後淨重0.374公克。 13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3公克,編號13)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69公克、檢驗後淨重0.342公克。 14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9公克,編號14)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96公克、檢驗後淨重0.371公克。 15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9公克,編號15)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62公克、檢驗後淨重0.340公克。 16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59公克,編號16)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403公克、檢驗後淨重0.380公克。 17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2公克,編號17)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446公克、檢驗後淨重0.426公克。 18 106年6月19日12時5分起至12時15分止/臺南市○○區○○路000號/NGUYEN TIEN LUC(阮進力)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5.65公克,編號2)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767公克、檢驗後淨重0.741公克。 19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5.85公克,編號3)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812公克、檢驗後淨重0.791公克。 20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5.45公克,編號4)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777公克、檢驗後淨重0.754公克。 21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3.45公克,編號5)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42公克、檢驗後淨重0.321公克。 22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2.55公克,編號6)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122公克、檢驗後淨重0.101公克。 23 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4.1公克,編號7)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043公克、檢驗後淨重0.022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押時間地點及受執行人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106年6月19日9時20分起至9時30分止/臺南市○○區○○路00號復興派出所/NGUYEN TIEN LUC(阮進力) 電子磅秤1個 編號18 2 打火機1個 編號19 3 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 編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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