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09-202411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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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舜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 收銷燬。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4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