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10-2024120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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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均已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俊中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第536號、第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依法查扣等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復有附表證據欄所載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勢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袋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使用(一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頁),自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證據 案號 保管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621公克,含包裝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403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79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20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432公克,含包裝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359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536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377號 3 夾鏈袋1盒、電子磅秤1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年度毒偵字第536號 113年度保管字第1205號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703號 被 告 黃俊中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俊中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279、536、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請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則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附表: 編號 物品 證據 案號 保管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62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403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79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20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43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359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536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377號 3 夾鏈袋1盒、電子磅秤1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年度毒偵字第536號 113年度保管字第1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