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13-202412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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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駿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駿宏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調偵字第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下同)9,200元係被告犯罪之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調偵字第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9,200元,係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8號軍偵卷第14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3至61頁)。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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